70万买的竟是抵债房 购房者2万元"斡旋金"被扣

甘房资讯 2006-12-23 8:14:00 来源:北国网 【留言,打印,关闭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购房者2万元“斡旋金”被扣 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
  
  晨报讯(赵桂敏 记者王继富) 今年3月,大连沙河口区退休职工成敏(化名)准备买一套住房,并与大连某房屋中介签订了“买卖斡旋金协议”。根据这份协议,该房屋中介负责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成敏则首先交付了2万元的“斡旋金”。但后来成敏发现,中介无论是在提供房源、设置“协议”内容、安排卖方签字等多个环节都存在“欺诈行为”,成敏一直想要回2万元,却遭中介拒绝。近日,成敏一纸诉状将这家中介公司告到了沙河口区法院。

   据法院调查,2006年3月26日,成敏看中了民兴花园一套房屋,随后向一家房屋中介支付了2万元,委托其“斡旋买房”。这套房子成敏的“认购价”为70万元。
   双方约定,“斡旋协议”到2006年4月3日截止,如果卖方同意这个价钱,斡旋就算成功,中介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成敏,2万元的“斡旋金”随即转为房屋定金。若是斡旋成功,成敏签《买卖定金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契约》,2万元不再退还。
   协议签订后,3月28日,卖房的杜文(化名)就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同意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但中介一直没有把合同还给成敏。直到5月10日,成敏才拿到了杜文的“确认合同”。令他“生气”的是,他花70万元买的这套房子还是个没有产权的抵债房。
   据了解,这套房子是房地产商在2005年“抵债”给杜文的,本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杜文一直没有去办理。成敏随后要求退还2万元“斡旋金”,但遭到中介拒绝。中介公司认为,3月28日杜文签字同意后,2万元已经转成了定金。“我们已经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他(成敏),后来他却多次要求重新商讨房价,所以5月10日才将合同取走,我们不存在欺诈行为。房子没产权,他应该跟杜文商量,跟我们无关。”
   沙河口区法院近日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中介应该向买房人提供具有权属证明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斡旋协议”无效,中介公司应返还2万元的“斡旋金”。       
  
编辑:李伟 关键字:抵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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