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两项汇款单据 能否证明交付房款事实

甘房资讯 2008-8-2 9:27:21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留言,打印,关闭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案情简介:姜某与李某于2006年相识,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备结婚,
姜某决定购买房屋以备婚后使用。但因姜某无力支付购房款,2007年3月21日,其母亲从银行给姜某汇款5万元;2007年3月24日,其姑姑也从银行给姜某汇款23000元。2007年3月26日,姜某支付了首期房款7万元,按揭购买了一处房屋。其交付首期房款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考虑到此房屋待结婚后便成为两人所有,且婚后双方要一起供房,便将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姜某与李某共有。2007年7月12日,双方分手,姜某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但李某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姜某向律师咨询:两项汇款单据是否能够证明该房屋首付款是其所付的事实?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又一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从姜某提交的汇款单据来看,该批汇款单据与姜某购房时间、购房金额基本相符。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则能够确认房屋的首付款是姜某所付。

编辑:穆佩霞 关键字:证明,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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