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只能卖给小区业主 违售将不予办理产权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19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不得向本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空地,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或出租。有违规者,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建筑区划内配套用房的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
通知明确,建筑区划内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幼托、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公厕、垃圾集散间,社区居委会(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卫生工用房)、小区公共设备用房、公共机动、非机动车位(库)等,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已明确需配套建设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如学校、体育场馆等。
建设单位应将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的配套用房在售楼现场公布。市房屋登记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时,应剔除规划许可文件上列明的配套用房。配套用房一经进入销售公示不得更改,不得抵押、销售。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将其建筑区划内的配套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对下列不同类别配套用房分别登记。
属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产权证书。市人民政府明确市政公用设施权属单位的,有关单位持产权归属书面材料申请房产登记的,登记机关同时颁发产权证书,转让时必须整体转让。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不得交易、抵押。
小区会所及幼儿园的产权属开发企业,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颁发产权证,但不得抵押,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其整体转让。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不得出售或出租
通知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主的需要,不得向本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一套小区内的住宅或一宗非住宅,只能向购房者出售、附赠或出租小区内的一个规划停车位。对大面积购买非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可按规划比例向产权购买人出售、附赠或出租小区内停车位。
车位所有权人转让车位,应当首先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经过公示,小区内没有停车位的业主在规定公示期内未提出购买的,可按公示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已购买车位的本小区业主。
如果小区商品房已销售结束,但车位还未售完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公示后,允许整体转让给某一股东,今后股东再转让,仍限制售给本小区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或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不能出售、机械车位使用权由供需双方按规定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与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超过规划比例,或出售、赠与2个(含2个)以上车位、车库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车位的房屋产权登记。
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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